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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唐国巨、王传廷等与王传福、许文华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巨,王传廷,王传福,许文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88号原告:唐国巨,农民。原告:王传廷,农民。上述两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孟宪勇,凤阳县刘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传福,农民。委托代理人:贾良庆,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文华,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传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国巨、王传廷与被告王传福、许文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国巨、王传廷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唐国巨、王传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巨、王传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75元减半收取10837.50元,由原告唐国巨、王传廷负担。审 判 长  郑维堂代理审判员  计奡舜人民陪审员  陈宗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