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商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蒋学民与庄会友、庄胜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学民,庄会友,庄胜,庄伦,庄乾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商初���第758号原告:蒋学民,男。委托代理人:刘时娟,山东文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会友,男。被告:庄胜,男。被告:庄伦,男。被告:庄乾辉(庄虔辉),男。以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孔德欣,日照东港山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学民与被告庄会友、庄胜、庄伦、庄乾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学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学民负担。审 判 长 张新芬审 判 员 孙华稳人民陪审员 王菲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