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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邳州市港上镇银杏苗木合作社富民资金互助社与韩东华、冯红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港上镇银杏苗木合作社富民资金互助社,韩东华,冯红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邳州市港上镇银杏苗木合作社富民资金互助社,住所地邳州市港上镇银杏广场东侧。法定代表人冯遵磊,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钱增咏,邳州市铁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东华,农民。被告冯红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港上镇银杏苗木合作社富民资金互助社诉被告韩东华、冯红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港上镇银杏苗木合作社富民资金互助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港上镇银杏苗木合作社富民资金互助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邳州市港上镇银杏苗木合作社富民资金互助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元,由原告邳州市港上镇银杏苗木合作社富民资金互助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