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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蒙虹臻与桂林小天鹅漓江洗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虹臻,桂林小天鹅漓江洗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秀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蒙虹臻。被执行人桂林小天鹅漓江洗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巫山路1号。申请执行人蒙虹臻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小天鹅漓江洗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虹臻与被执行人桂林小天鹅漓江洗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确定被执行人桂林小天鹅漓江洗衣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秀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4)秀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 戈审判员 秦好成审判员 张红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