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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罗某、严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严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38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严某。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5月28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严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严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罗某、严某在其经营的瑞安市飞云街道云周工业区“四川X**面馆”内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以投注额的10%作为报酬,将剩余投注额转交给上家。同年4月21日晚,公安人员查获该“六合彩”投注点,抓获被告人罗某、严某及4名赌客,查获赌资人民币2262元、生肖灵码表及收据。至此,被告人罗某、严某累计销售“六合彩”34期左右,投注额达30000余元,共获利3300余元。现被告人罗某、严某已退出违法所得3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钱琴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何某、吴某、付某、熊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物证收据、生肖灵码表,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严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严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严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人民币2265元及被告人罗某、严某退出的3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炳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