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4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卢圣津与被上诉人蒋付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圣津,蒋付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0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圣津,男,1971年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永强,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付连,男,1965年1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爱国,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圣津与被上诉人蒋付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5)浦桥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卢圣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圣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圣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卢圣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涂 甫代理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