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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中法民三民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苗树军与刘玉江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苗树军,刘玉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绥中法民三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苗树军,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明光辉,黑龙江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刘玉江,男,汉族,无职业。上诉人苗树军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绥棱县人民法院(2014)棱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苗树军及其委托代理人明光辉,被上诉人刘玉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判决认定,2011年11月4日,被告苗树军向债权人刘诚借款180,000.00元,由原告刘玉江、秦淑萍用其自有位于绥棱县锦绣家园8号楼4单元401室87.81平方米房屋为其抵押担保。当时约定被告在2012年1月4日还给刘诚150,000.00元,剩余30,000.00元在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苗树军未按约定向刘诚偿还借款,后刘诚多次向原告索要,原告于2013年3月7日代被告向刘诚偿还借款本金180,000.00元,利息76,320.00元。为此原告诉讼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原告代其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刘玉江为被告苗树军向刘诚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因苗树军未能及时向刘诚偿还债务,刘玉江代苗树军向刘诚偿还了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刘玉江向刘诚偿还借款后,有向苗树军追偿的权利。故原告向被告要求追偿借款本金的请求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规定。原告刘玉江向债权人偿还了欠款本金180,000.00元及利息76,320.00元,其中原告代被告偿还的利息超出了主债权的范围,并且在借条中也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追偿借款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苗树军与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原告为其偿还的欠款本金180,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145.00元,保全费1,420.00元,合计6,565.00元,由原告承担1,245.00元,由被告承担5,320.00元。判后,苗树军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苗树军的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已经偿还了债权人的借款,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据及收条不具备法律效力。二、被上诉人不是上诉人的保证人,被上诉人只是为上诉人向债权人刘诚借款提供抵押物的抵押人,在抵押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无需向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二审确认前述一审法院判决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上诉人苗树军向刘诚借款,被上诉人刘玉江及妻子秦淑萍用自有87.81平方米房屋提供担保,在借据上写有如到期后苗树军不能及时将借款付清,中间人愿意用该房屋作为借款的支付,该楼房归刘诚所有。因此可以认定刘玉江及妻子秦淑萍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刘玉江是抵押人不正确。另上诉人称已分四次,每次50,000.00元将借款已还给被上诉人,并举证2012年5月25日,在绥棱县启升纸业有限公司刘玉江妻子秦淑萍在其账款中取走50,000.00元。2012年9月19日通过银行ATM机向被上诉人妻子秦淑萍转账20,000.00元的事实,被上诉人刘玉江承认秦淑萍取回50,000.00元的事实,但认为这笔款不是案涉的借款,而是其为上诉人垫付的工程款,并举证有上诉人向其借工程款100,000.00元的借据。对另20,000.00元不承认是秦淑萍的账户,上诉人亦不能说明转账20,000.00元是秦淑萍的账户。并且该20,000.00元与上诉人陈述每次还款50,000.00元相矛盾,因此上诉人称已偿还借款的证据不足,不能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00元,由上诉人苗树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苑+淑+华代理审判员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李 + 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王+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