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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行审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项丙羽、何玲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项丙羽,何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瑞行审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池万松。被执行人项丙羽。被执行人何玲玲。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2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项丙羽、何玲玲缴纳社会抚养费15504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鸥翔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未查明映被执行人是否系独生子女的情况下,径直作出生育二胎违法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属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的瑞人口计生征字(2015)第12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申请执行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代理 审 判员 黄鸥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