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立民二初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彭某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立民二初字第816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委托代理人:张英,鞍山市立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被告:彭某某,女,汉族,现住址:鞍山市立山区。本院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属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爱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