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鹏诚飞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鹏诚飞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329号原告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22号4楼,组织机构代码69303816-6。法定代表人孙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傅品。被告深圳市鹏诚飞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西桃园路南西海明珠花园E座1404。法定代表人刘健玲。原告夏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诚飞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潘伟生进行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已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邱 瑛代理审判员 潘伟生人民陪审员 郝晓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鹭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