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关梅芳、关球珍、关平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一初字第876号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冉芳。委托代理人:龚伟、吴炳胜,分别系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关梅芳,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关球珍,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关平英,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关梅芳、关球珍、关平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关梅芳、关球珍、关平英支付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山市爱玛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付)。代理审判员 黄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健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