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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范利萍与许小峰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利萍,许小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208号原告范利萍,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被告许小峰,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利萍与被告许小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利萍于2015年8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利萍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利萍撤回对被告许小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利萍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