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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615号原告:杨某甲,男。法定代理人:万某(系原告杨某甲之母)。被告:杨某乙,男。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甲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万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