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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民四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554号原告崔某,女,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盛某,系辽宁名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某,男,住址同原告。(未到庭)原告崔某诉被告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何颖、人民陪审员冯宝金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艾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无婚生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被告艾某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21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三洞桥街道兴华社区居住证明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某的离婚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崔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航审 判 员  何 颖人民陪审员  冯宝金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含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