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法民初字第03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钟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3504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西沙步行街87-1,组织机构代码68147033-0。法定代表人:冉国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会,重庆纵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世彩,系公司员工,女,1975年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特别代理。被告:钟明英,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钟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钟明英已交纳物业费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支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粟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