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朱建忠与邵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096号原告朱建忠。被告邵祖良。原告朱建忠诉被告邵祖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祖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忠诉称,2012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同时约定被告所欠原告的生意款245,000元转为借款,共计借款金额400,000元,月息按2%计,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共支付被告155,000元,被告将其承租的本市建国中路房屋的租赁凭证交给原作为抵押。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还款。现要求被告:1、归还借款400,000元;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2年7月3日起的利息。被告邵祖良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其中24.5万元是被告暂欠原告的未还款项),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3年1月2日止,借款利息为2%。协议另有“附件”(被告于2012年6月2日签字确认的“欠款明细表”),原、被告双方在该明细表上签字确认被告所欠原告的24.5万元转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2012年7月10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5万元,2012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5.5万元。2012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金额为10.5万元的收条。2012年8月24日,被告��原告转账支付5万元。嗣后,被告未按期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及附件(欠款明细表)、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收款条及本院的庭审笔录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作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书、收款条、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可以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155,000元的借款事实。同时,借款协议书及附件(欠款明细表)可以证实原、被告约定将被告所欠原告的245,000元转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400,0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月利息为2%,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现原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自然人之间借贷关系系实践性法律关系,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原、被告虽约定借期自2012年7月3日开始,但原告实际系于2012年7月10日交付被告50,000元、于2012年7月17日交付被告55,000元、于2012年8月24日交付被告50,000元,故该三笔款项的利息起算日应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算,转为借款的245,000元可从2012年7月3日起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邵祖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朱建忠借款人民币400,000元;二、邵祖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朱建忠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的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其中本金人民币245,000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2年7月3日、本金人民币50,000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2年7月10日、本金人民币55,000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2年7月17日、本金人民币50,000元的利息起算日为2012年8月24日)。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60元,由邵祖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靖宇审 判 员 施慧萍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关蓓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