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招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加胜人民陪审员 郑义亭人民陪审员 纪凤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