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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招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招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孙某某,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加胜人民陪审员  郑义亭人民陪审员  纪凤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俊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