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严某甲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甲,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68号原告严某甲,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958,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被告廖某,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664,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经常居住地广东省珠海市。原告严某甲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甲、被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甲诉称:2013年1月经他人介绍原告认识被告,××××年××月××日,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严某乙。婚后一年多来原被告经常争吵,一月一小闹,还摔坏了三台手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导致这段婚姻失败结果。尤其是被告有严重精神暴力倾向、性格暴躁、偏激。被告对原告屡次打咬原告致伤痕累累,被告的粗暴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令原告身心受到极大的恐惧和伤害。为了女儿,原告一次一次忍让,希望被告有所改变,但被告不但没有悔改之心还变本加厉,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到原告工作地方大吵大闹,严重伤害了原告心灵和自尊,也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实践证明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严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意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原告严某甲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一、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了女儿严某乙;二、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廖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理由是因为小的时候我父母就离婚了,我不希望孩子的童年生活和我一样;原告重男轻女思想很严重,离婚的真正原因是我没有生育儿子,原告与前妻梁某离婚也是因为生女孩造成的。自从我女儿出生以来,原告全家人一直给我脸色看,在我坐月子的时候,原告一直打麻将,还出去找女朋友,原告还认识一个叫阿丽的女人,从不关心我和女儿。关于摔坏手机的事情,第一次是原告自己摔坏的,当时我看到原告与其他女子的信息,原告在情急之下自己把手机踢坏了;第二次是原告父亲摔坏的,当时是深夜,有个女人打电话给原告,因为家人全都在场,原告不敢接听,那个女人就连续打了九次,原告父亲知道后很生气地把手机摔坏了;第三次也是原告自己摔坏的,当时我不舒服要求原告送我去医院,但原告只顾与不明女人发短信,我要看原告的手机,原告就自己把手机摔坏。我与原告于2012年10月20日经我工友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同居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很好,现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被告廖某对其辩称提交如下证据:一、房产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居住情况;二、协议书,拟证明原告答应赠送一半房产给被告的事实;三、照片,拟证明原告多次殴打被告以及原告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四、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前妻梁某结婚七八年后于2011年4月离婚,双方生育了女儿严某丙,离婚后,女儿严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与前夫于2010年离婚,双方没有生育子女。2012年10月20日经被告的工友介绍,原被告认识。2012年12月20日原告购买了位于珠海市斗门区××××601房,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原被告到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很好。原告与前妻生育的女儿严某丙和原某甲与原某乙。××××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女儿严某乙。在共同生活中,因为原告经常很晚归家以及和其他女人联系的事,夫妻双方常发生争吵。2015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询,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识一年多后才登记结婚,婚前经过了充分的了解。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又生育了女儿严某乙。原被告还与原告父母、原告前妻女儿共同生活,一家人在生活上没有出现什么大矛盾。只是因为原告回家时间晚和与其他女人联系,被告对原告的行为有意见,才引起夫妻双方发生争吵。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达彻底破裂的程度。原告请求离婚,被告不同意,本院不予准许。原被告均为第二次婚姻,双方应当好好珍惜对方,珍惜家庭,在生活中要相互尊重,家庭的事情要商量后解决,共同搞好家庭,给父母和子女创建幸福平安的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严某甲与被告廖某离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严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红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仰帆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