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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马勒三环气门驱动﹙湖北﹚有限公司与王海、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勒三环气门驱动(湖北)有限公司,王海,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1118号原告马勒三环气门驱动(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将军北路特一号。被告王海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东路9号京仪科技大厦B座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勒三环气门驱动(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被告北京慧聪国际资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勒三环气门驱动(湖北)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勒三环气门驱动(湖北)有限公司以被告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已主动删除了该公司的相关信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勒三环气门驱动(湖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勒三环气门驱动(湖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姜 辉审 判 员  梁胜阳人民陪审员  袁宏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