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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胡春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刑初字第007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5月10日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5)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柯文俊、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窜至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坝,发现被害人龙某居住的房屋未开灯,认为房内无人,遂起心实施盗窃。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攀爬一楼防盗网行至二楼,后徒手将防盗网掰开,钻入2-1室内,在客厅沙发上盗得黑色布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元,在该房屋卧室衣柜抽屉里盗得18元人民币红包、28元人民币红包各一个、铜钱十余枚、相册一个。后被告人胡某某从该房屋大门离开,将盗得的现金用于日常开销,铜钱和相册丢弃于长江。另查明,2015年6月26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在忠县“德西亚”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提取指纹笔录、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手印鉴定书、被害人龙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被害人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46元;对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 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薇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