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初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郝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民初字第386号原告郝某。被告刘某。原告郝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贵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刘磊,28岁,次子刘程,21岁。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在日常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吵嘴打架。最近几年被告对原告多次实施暴力。2013年夏天,原告自己在家喝了农药,幸亏有村民救助才保住性命。被告从2010年开始对原告生活不闻不问,从2013年开始,原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5月原告回娘家居住。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辩称,被告没有经常打骂原告,被告于2009年外出打工,中途两年半没有回家,2011年12月才回的家。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况且次子刘程还没有成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长子刘磊,28周岁,已成家;次子刘程,18周岁,在读学生。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2015年5月原告回娘家居住。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近三十年,子女也已经长大成人,双方更应珍惜婚姻、家庭,正确处理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只要双方能够互相尊重,互相关心,是可以化解矛盾,改善夫妻关系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郝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郝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贵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