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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日明与青岛新鲁建劳务有限公司、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0573号原告朱日明。委托代理人官胜,青岛城阳春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新鲁建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法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海涛,青岛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淼,青岛中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鲁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法成,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玉玲,青岛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日明诉被告青岛新鲁建劳务有限公司、被告青岛鲁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日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9元,减半收取979.5元,由原告朱日明负担。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王玉芝人民陪审员  郭 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琛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