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梅端钦与被执行人王祖奎、天鑫油脂公司、奎盼鑫房地产公司、人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端钦,王祖奎,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下称天鑫油脂公司),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奎盼鑫房地产公司),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人达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执字第00384号申请执行人梅端钦,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祖奎,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城市天鑫油脂有限公司(下称天鑫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甫友,天鑫油脂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奎盼鑫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城阳,奎盼鑫房地产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城市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祖奎,人达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梅端钦与被执行人王祖奎、天鑫油脂公司、奎盼鑫房地产公司、人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祖奎、天鑫油脂公司、奎盼鑫房地产公司、人达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祖奎、天鑫油脂公司、奎盼鑫房地产公司、人达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