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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73号原告苗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