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373号原告苗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贝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