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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830号原告:路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路某负担。审判员李全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田玲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