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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3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刘永刚与唐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刚,唐志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3794号原告刘永刚,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闵学晶,北京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志强,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刚与被告唐志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刚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国撤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由原告刘永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