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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武超与盛怀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超,盛怀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493号原告:武超,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马莉、朱玉(实习律师),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怀浩,男,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高飞,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埇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武超与被告盛怀浩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莉、朱玉,被告委托代理人高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超诉称:2015年4月20日17时许左右,原告武超在被告盛怀浩所经营的云南过桥米线点门口的烤翅摊想买鸡腿时,右手不小心碰触到被告用于放电加温箱的小车的不锈钢柱子上,突然被电击伤,当场原告全身发抖没有知觉,原告赶紧告诉其离最近的店员关掉电闸刀,约2分钟后店员关掉店员,原告已瘫坐在旁边的椅子上,被告盛怀浩不愿送原告去医院,在群众和原告家人要求下,被告用三轮车将原告送往宿州市立医院但拒付医疗费,并无理取闹,原告随即到南关派出所报警多次调解不成。原告住院7日,花费医疗费6624.6元,后期康复费用600元,计7224.6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22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210元、护理费730.8元、交通费70元计8445.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盛怀浩辩称,被告经营的米线店从未出现漏电现象,原告诉状中所称伤害与被告无任何关系。2、原告在医院进行相关的治疗系其自身的体检和检查,和被告无任何关系。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埇桥区南关办事处市府巷经营云南过桥米线店,并经营一电烤箱烤翅摊。2015年4月20日17时许左右,原告武超在被告盛怀浩所经营的过桥米线点门口的烤翅摊旁被电击伤,当即由被告盛怀浩及原告女儿女婿送至宿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7天,花医疗费6624.6元。原告入院、出院均诊断为电击伤,出院医嘱为“1、注意休息,合理膳食;2、3月内避免右肩重体力劳动,加强右肩功能锻炼,可行理疗等康复治疗;……”。原告当日报警称被被告电烤炉电伤,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南关派出所对原告及事发时附近的尹丽萍、马雪凤、葛玉红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南关派出所到事发现场所拍摄照片显示烤鸡翅的电烤箱电线线头裸露在外。另,原告称出院后因右上肢不适在个体诊所进行了针灸治疗花治疗费600元,并提供主治医生万某的书面证明一份。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证明,宿州市立医院病历手册、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病情介绍、检查记录、医疗费发票及用药清单,公安机关询问笔录及现场取证照片,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身体权。公民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受害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该案中,原告受伤后当即由被告及原告女儿、女婿送往医院,结合公安机关的对被告烤翅摊线路状况的现场取证照片及医院电击伤的诊断结果,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的伤系自伤、意外伤或者他伤,故被告经营的烤翅摊电伤原告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作为成年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因电击造成的损失其自身亦应承担20%为宜。原告称在诊所进行治疗所花费用600元无相应医疗机构的处分且证人万某未出庭作证,该事实不予认定,故该600元费用不予支持;交通费无相关的交通费票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662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天7天)、营养费210元(30元/天7天)、护理费730.8元(104.4元/天7天),共计7775.4元。故,被告应承担80%即6220.32元,超出部分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盛怀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武超损失人民币6220.32元。二、驳回原告武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超负担10元,被告盛怀浩负担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何 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婉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