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南桂、邓久贵、张正军、钟爱华、潘霞、刘显才与王强、鲁文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南桂,邓久贵,张正军,钟爱华,潘霞,刘显才,王强,鲁文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91号原告刘南桂,男,194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原告邓久贵,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务工,住澧县。原告张正军,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原告钟爱华,女,195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原告潘霞,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原告刘显才,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安乡县。委托代理人胡哺贵,男,安乡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王强,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经商,住安乡县。被告鲁文明,男,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南桂、邓久贵、张正军、钟爱华、潘霞、刘显才诉被告王强、鲁文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南桂、邓久贵、张正军、钟爱华、潘霞、刘显才以被告鲁文明姓名不准为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南桂、邓久贵、张正军、钟爱华、潘霞、刘显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南桂、邓久贵、张正军、钟爱华、潘霞、刘显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南桂、邓久贵、张正军、钟爱华、潘霞、刘显才承担。审 判 员 杨爱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侯仙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