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行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马德政、周兴其等与浦江县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德政,周兴其,盛秉熙,张启毛,刘黎芬,贾雪英,陈新荣,张慧,黄仙桃,黄旭斌,马金祥,张经华,郑新建,张展丽,黄海红,浦江县国土资源局,吴孟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浙金行初字第94号原告:马德政。原告:周兴其。原告:盛秉熙。原告:张启毛。原告:刘黎芬。原告:贾雪英。原告:陈新荣。原告:张慧。原告:黄仙桃。原告:黄旭斌。原告:马金祥。原告:张经华,1949年10月17日。原告:郑新建。原告:张展丽。原告:黄海红。诉讼代表人:马德政。诉讼代表人:陈新荣。被告:浦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环城南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张再创。行政负责人:黄坚理,男,系浦江县国土资源局副。委托代理人:陈国松。第三人:吴孟奎。原告马德政等15人因土地管理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德政等15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德政等15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德政等15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德政等15人负担。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钟雪丹代理审判员 郦东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丽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