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陶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51号原告:陶某,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黄某,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原告陶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某与被告黄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育长女,陶静妍;××××年××月生育次女,取名黄梦宇。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于2015年7月31日经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妇科检查结果:怀孕(HCG阳性)。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故原告诉讼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 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