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小容与潘家海不当得利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李小容委托代理人丁守明,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家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容诉被告潘家海不当得利一案中,原告李小容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李小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吉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