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严齐娥、龙城媛与李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龙城嫒,严齐娥,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水芝色美容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城嫒,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耒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齐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翁源县。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镇彬,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钟村水芝色美容中心,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经营者:李明,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上诉人李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4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其从2014年3月开始居住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18号星汇国际公寓大厦东塔1908房,至今居住时间已经超过一年。本案应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中村水芝色美容中心签订《承包合作协议书》,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包经营广州市番禺区中村水芝色美容中心,因此,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原审被告所在地,即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汉溪大道南国奥林匹克花园北奥一路4区2座2层11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