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洋与顾良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顾良华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331-1号原告:王洋,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顾良华,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诉被告顾良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洋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顾良华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小区XX幢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顾良华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某小区XX幢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保全担保人王学进名下的位于宣城市区某B区X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光月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