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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与王某丁、王某戊、王某戌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戌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3585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戊。被告王某戌。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诉被告王某丁、王某戊、王某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89元,原告已预交,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任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汪静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