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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5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黄岛区泊里镇大庄村村民委员会等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XX,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民委员会,王XX,刘XX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5566号原告:董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组织机构代码:B6224177-4。法定代表人:刘金学,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岳晓帆,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被告:刘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XX,身份证:XX。原告董XX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董大庄村委)、王XX、刘XX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X,被告董大庄村委委托代理人闫文刚、岳晓帆,被告王XX、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XX诉称:2012年至2014年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开办的饭店就餐,共计欠餐费款36800.00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追索欠款,被告以无款为由拒付。2014年9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证明一份,但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餐费款36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大庄村委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XX辩称:确实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性质的单据,账目是数年以前的。被告刘XX辩称:确实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性质的单据,账目是数年以前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0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证实尚欠原告历年来餐费36800.00元。被告董大庄村委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对证明的真实性以刘XX的陈述为准,这一任村委会对该证明不清楚,没有经过村民代表或两委会对账目进行清理和核算。章是如何盖的需要刘XX说明一下,被告对该账目的真实性不认可,况且该证明不是债权凭证,原告如主张村里欠原告款项,应拿出原始单据。原告为证明欠款是如何形成的,提供餐费单据一宗,被告王XX、刘XX对单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董大庄村委对餐费的真实性不清楚,表示以被告王XX、刘XX的陈述为准。被告董大庄村委提供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自2009年至2014年4月30日,村委会共发生餐费59251.00元,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村委会账面欠原告2701.00元。另,经被告董大庄村委申请,本院依法追加王XX、刘XX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被告王XX原系村委会主任、刘XX原系村支部书记,两人于2014年村两委换届选举后,不再担任主任和书记职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交的证明、餐费单据及被告提供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村委会为原告出具证明,系村委会对欠款的确认,完全符合债权凭证的形式要件,且原告提供了餐费单据,与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村委会尚欠原告款项的事实。至于该证明如何加盖公章,被告刘XX、王XX已经予以说明,至于公章如何管理,系村委会内部管理事宜,不能依此否认加盖公章的效力。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是对被告董大庄村委代管账目核查的结果,是否属实仅凭其出具的证明无法确认,即便属实也不能否认还存在其他欠款的事实。被告王XX、刘XX出具证明系履行职务行为,欠款亦系村委会历年所欠,并非其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原告主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368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20.00元,减半收取360.00元,由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民委员会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被告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大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