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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跃鹏与林泽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林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杨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贵屿镇,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陶XX、谢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谭西镇,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林XX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婧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