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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明凤与襄阳唐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867号原告徐明凤。委托代理人丁智勇、成章凯,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执行款等。被告襄阳唐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付军,襄阳唐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明凤与被告襄阳唐城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明凤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明凤负担。审判员阮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孙同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