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刑终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廖翔犯强制猥亵妇女一案的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翔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眉刑终字第78号原公诉机关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翔,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15年4月9日因涉嫌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彭山区看守所。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翔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彭山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廖翔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原审被告人廖翔对原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翔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廖翔撤回上诉。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5)彭山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丹审 判 员 邓胜果代理审判员 彭冬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