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胡玉英与广水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玉英,广水市房产管理局,曾宏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玉英,女,194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委托代理人姚兰芬(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女,198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系上诉人胡玉英之女。委托代理人乐成锋(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接收法律文书),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水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心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方军(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英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曾宏江,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委托代理人瞿爱玲(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为接收法律文书),女,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系被上诉人曾宏江之妻。上诉人胡玉英因与被上诉人广水市房产管理局、曾宏江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纯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有训、刘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玉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姚兰芬、乐成锋、被上诉人广水市房产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方军、被上诉人曾宏江的委托代理人瞿爱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4)鄂广水行初字第0000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徐纯清审判员  吴有训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万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