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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应定跃与孙燕君、周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应定跃,孙燕君,周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应定跃。被执行人孙燕君。被执行人周瑜。本院在执行应定跃与孙燕君、周瑜(2015)舟定执民字第11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燕君、周瑜名下财产已被依法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完毕,其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158号应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