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5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罗淑影因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淑影,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5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淑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上诉人罗淑影因与被上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4)岳民初字第05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罗淑影在接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编号NO:1517357)后,未按照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的要求于2015年8月7日前预交诉讼费用,亦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罗淑影未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受理费,且未依法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罗淑影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豪杰代理审判员 邓 安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外,并按照规定��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