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巫小婷与江门市洪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小婷,江门市洪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民初3021号原告:巫小婷,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宅梧镇。被告:江门市洪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张玉辉。原告巫小婷诉被告江门市洪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兴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常明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巫小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兴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巫小婷诉称:2016年3月29日中午11时15分左右,我同我丈夫卫兆停一起来到江门洪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销售中心,该公司销售员关某湛接待我们。他先带我们看了小区的规划立体模型,然后看了样品房,当时我们最关心的:一是小区的环境,二是小孩读书的学校。他说:“一是小区附近没有工厂和工业区,绿化环境十分好,房屋的布局通风也很好;二是小区是范罗冈小学的学位房,你们放心好了。”在他的指引下,我们在图纸中选中了9栋2602室。当时已是下午一点半左右,大家还没有吃午饭,他反复催促我们快点交钱,再过几天就没有这个折扣了,他要求我们先付三万元。我们说:“没带这么多钱来。”他说:“刷卡也可以”,并说他两点钟还约了人签合同,我们说:“刷卡也只有几千元。”他说:“有多少就先给多少。”就这样在他的催促下,我们既没有看到我们要选的房,也没有看到购房合同,仓促的刷卡支付了五千元购房款。后来他开了一张5000元收据(附件1)和一份“临定补定协议”(附件2)。而协议只有一份,在关某湛手中保存,他并没有给我们,连复印件也没有。当时,我们就说:“我们交的是预付款不是定金。”他说:“我们公司卖房都是这样收的。”没办法,我已经刷了卡,也只能不情愿地签了字。当天晚上,我们从网上查到:“城市规划要在该小区建一个垃圾中转站。”而该公司却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我们。30日,我们就要求该公司退还我们昨天刷卡支付的预付款,他们说::“你们交的钱已经进入了公司财政,是不能退的。”之后,我们也多次要求,而他们拒绝我们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应当返还定金”的规定。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退还我的预付购房款5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巫小婷为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有:一、收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支付了5000元给被告。二、临定补定协议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不签名的,被告连收据也不能原告,而且协议只有被告保存一份,没有给一份原告,协议上没有公司的印章,只有关某湛的签名。洪兴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洪兴公司提供书面答辩状称: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2016年3月29日巫小婷同其先生卫兆停自行到江门市洪兴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某某销售中心,由销售员关某湛接待,是按规定详尽介绍了该小区的规划公示及立体模型也看了样板房,巫小婷卫兆停有意购买房屋,经查阅项目的房屋有关资料并察看了项目的小区现状和样板房,决定购买帕佳图·世家9幢2602室房屋,由于被答辩人当时无带足3万元定金,只付了人民币5000元并即签订了《临定补定协议》作定金保留。“确认了在2016年3月31日前补齐人民币3万元定金,如逾期不缴交公司则作挞定处理,以上金额不作退回,并会重新销售此单元。”因巫小婷、卫兆停没有依照《临定补定协议》约定的期限缴交欠款,答辩人亦多次通知巫小婷、卫兆停须按时补齐3万元定金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告知逾期办理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巫小婷、卫兆停没有按约定补齐定金,迟迟不与答辩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答辩人的催促熟视无睹,答辩人无奈之下,为加快资金回笼避免扩大损失,按协议约定作挞定处理,重新对外销售此房屋。此后答辩人重新确定了买家,并在2016年6月9日成功将上述房屋销售给温瑞英、李桂宗,实际成交价为843160元,是高于出售给巫小婷、卫兆停时的价钱,再次证实了上述房屋物超所值。当时巫小婷、卫兆停的协议并无存在欺诈,至于被答辩人表述“网上查到城市规划要在该土地小区建一个垃圾中转站,而该公司都有意隐瞒事实真相欺骗我们”,答辩人销售现场有该小区的规划公示、规划立体模型,是严格按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要求销售,如法庭审理需要,我方可提供有关规划公示,检查记录证明材料,答辩人确实是公平、正当销售的。二、关于《临定补定协议》的效力问题,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受法律保护。三、本案是否存在重大误解的问题:如同上述意见所述,巫小婷、卫兆停已经充分了解小区规划及房屋状况,答辩人在出售时不存在欺诈情况,巫小婷、卫兆停签订协议时也不存在认知错误,故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答辩人应无须退还任何定金。四、本案的定金应如何处理问题:《临定补定协议》约定巫小婷、卫兆停必须在2016年3月31日前补齐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定金。如逾期不缴交,公司则作挞定处理,以上金额不作退回,非常明确。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巫小婷、卫兆停违约事实清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在《合同法》的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也是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的。答辩人没收巫小婷、卫兆停定金合理合法,现其反而起诉要求返还,完全回避了其违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巫小婷对答辩人提起诉讼没有事实上与法律的依据,请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洪兴公司为其答辩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复印件、收据复印件、临定补定协议复印件各一份。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巫小婷和卫兆停前往洪兴公司某某销售中心,观看立体模型、样板房等后,拟购买9幢2602房,巫小婷通过银行卡向洪兴公司支付了5000元后,洪兴公司出具收据注明:“今收到卫兆停巫小婷将来帕某某花园9栋2602室定金伍仟元”,同时,洪兴公司并出具临定补定协议注明:“卫兆停巫小婷(业主姓名)于2016年3月29日购买帕某某9幢2602室,现已缴交5000元作临定保留,应公司要求客户必须在2016年3月31日前来补齐人民币叁万元(¥30000)定金,如逾期不缴交,公司则做挞定处理,以上金额不作退回,并会重新销售此单元”,卫兆停巫小婷并在该协议的客户签名处签名确认,洪兴公司的销售人员关某湛在销售人员签名处签名确认。此后,卫兆停巫小婷未补交剩余定金,巫小婷与洪兴公司协商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中巫小婷所交的款项属于何款项是本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巫小婷及洪兴公司提供的收据及协议可见,该5000元的款项记载为定金;即使在巫小婷支付了5000元款项时双方未明确约定该款项的性质,但在洪兴公司出具补定协议后,该协议亦明确注明该5000元的定金性质,且也注明在期限内未补齐定金,则不作退回,巫小婷卫兆停明知该款作为定金,且逾期不退回时,仍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应视为最终巫小婷卫兆停同意并确认该5000元作为购房定金,且逾期不补齐定金时该不予退回。关于巫小婷认为洪兴公司的楼房产权只有46年及附近要建一个垃圾站的问题。作为购房者理应审慎行事仔细了解楼房及周边可能存在的各种情况,没有证据显示洪兴公司在售房过程中采取了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令巫小婷支付购房定金,故巫小婷要求洪兴公司退还预付购房款5000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巫小婷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小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李常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阮 茵第6页共6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