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湖北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湖北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张志萍,段加政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77-1号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大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陶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元宝山干休所内。法定代表人张志萍,校长。被告:湖北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珞狮北路鹏程国际大厦B座2606-2607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宏,董事长。被告:张志萍。被告:段加政。本���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洪山区多芬艺术培训学校、张志萍、段加政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查封了被告张志萍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马湖路2号保利心语一期10栋3单元201号房屋。现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张志萍所有的上述房屋的保全,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志萍所有的坐落于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马湖路2号保利心语一期10栋3单元201号房屋的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XX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久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