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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243号原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王福华,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程幸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煜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