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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执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葛佩云与李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佩云,李青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鸠执字第00716号申请人:葛佩云,女,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李青军,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葛佩云与被执行人李青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周光保审判员 XX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