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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王九梁、王福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王九梁,王福兴,王彩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105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负责人温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薛芬,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九梁。被告王福兴。被告王彩珍。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与被告王九梁、王福兴、王彩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6元、减半收取99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谷振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