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魏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青山刑初字第0033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无职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被本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管制期限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5日止)。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5年3月4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青检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鑫,被告人魏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7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魏某在本区钢花村街110街坊北门附近,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2片贩卖给涉毒人员沈某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收缴上述毒品。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收缴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重0.19克。2014年12月24日下午15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在本区红钢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片贩卖给涉毒人员王某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收缴上述毒品。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收缴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重0.37克。2015年3月4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魏某在本区和平大道与建设七路交界的路口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1袋贩卖给涉毒人员田某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收缴上述毒品。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收缴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重0.34克。2015年3月18日上午11时30分许,被告人魏某在本区友谊大道112街车站旁,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片、甲基苯丙胺颗粒(俗称”冰毒”)1袋贩卖给涉毒人员朱某后,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并收缴上述毒品。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收缴的毒品为甲基苯丙胺,共重0.41克。综上,被告人魏某共贩卖毒品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重1.31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身份材料,相关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沈某、王某、田某、朱某的证言,本院(2014)鄂青山刑初字第0037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应当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魏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某自愿认罪,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管制一年十一个月零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管制一年十一个月零八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有期徒刑的刑期执行完毕后,再执行管制的刑期。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桂 强人民陪审员 吴险峰人民陪审员 桂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