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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吉林吉源药业有限公司与崔明江、潘云才、长春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明江,潘云才,长春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7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吉源药业有限公司(原吉林省宏源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万家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姝,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东,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明江,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车传波,吉林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潘云才,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代理人:李建伟。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长春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珲春街****号。法定代表人:崔明江,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吉林吉源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明江、潘云才、长春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终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吉林吉源药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林丽艳代理审判员  李 丽代理审判员  岳 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昆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