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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春秀、江爱华、江利花、江善祥与徐振泉、徐金发、刘碧芳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林春秀,女,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江爱华,女,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江利花,女,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江善祥,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三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江利花(特别代理),女,农民。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邓斗进(特别代理),男,福建省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振泉,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金发(系被告徐振泉父亲、法定代理人),男,195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碧芳(系被告徐振泉母亲、法定代理人),女,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林春秀、江爱华、江利花、江善祥与被告徐振泉、徐金发、刘碧芳生命权纠纷一案,原告林春秀、江爱华、江利花、江善祥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已消除,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春秀、江爱华、江利花、江善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林春秀、江爱华、江利花、江善祥负担。审判员黄国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傅艳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