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坪民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正荣与被告天全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正荣,天全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坪民保字第165号原告王正荣,男,汉族,住南充市高坪区。被告天全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荣诉被告天全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天全县国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万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向协助执行银行送达之日起一年。二、冻结原告所有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住宅房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小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青本江 来源:百度搜索“”